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依据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确定,即流片地视为原产地。申报时需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协会建议,无论封装与否,进口报关时应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作为原产地申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由海关总署发布并多次修正。该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多国参与生产的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主要依据税则归类改变,辅以从价百分比和制造或加工工序等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指在某国对非该国产材料进行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指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指增值部分超过货物价值30%。具体计算公式为:(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原产材料价值) / 工厂交货价 ×100% ≥ 30%。适用这些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修订并公告。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